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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網哈爾濱12月26日電 (記者梁書斌)“伊春空難”飛行員、因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刑的被告人齊全軍已提出上訴。記者26日在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,法院已收到齊全軍的上訴狀。
  2014年12月19日,我國首例重大飛行事故案在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,被告人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 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,2010年8月24日,被告人齊全軍擔任機長執行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任務,朱建洲(事故中死亡)擔任副駕駛。20時51分,飛機從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起飛,被告人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,違反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,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,致使飛機於21時38分墜毀。事故發生後,被告人齊全軍未履行機長職責擅自撤離飛機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,違反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,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,致使飛機墜毀,造成機上44人死亡、52人受傷,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891萬元的嚴重後果,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,依照刑法有關規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
  12月24日,被告人齊全軍提出上訴。據齊全軍的辯護人、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介紹,提出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一審法院違反程序,一審判決杜撰事實,一審判決歪曲事實,一審判決證據違法,一審判決量刑畸重等五個方面。
  張起淮認為,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,部分剝奪上訴人和辯護人的法定權利。一審判決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量刑畸重。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依法予以糾正,在查清客觀事實,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,對案件改判,對上訴人從輕處罰。
  “‘伊春空難’不是一個人造成的,是典型的多因一果,有關責任人員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。一審法院照搬了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,沒有排除一些矛盾的證據,前因後果沒有查實,量刑也不公。”張起淮說。
  據瞭解,齊全軍認為自己今後不能再飛了,但是其他飛行員還會面臨同樣的問題。希望通過上訴維護民航飛行員這個群體的權益,進而推動民航安全。
編輯:SN1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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